[内蒙古首例“区块链证据核验”案件开庭审理]3月2日消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成为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首例运用“区块链证据核验”审理的案件。近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中,银行提交了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案件通过“云上法庭”进行在线开庭。经过在线举证、质证以及认证后,案件仅历时1小时便顺利审结完毕并当庭宣判。判决书仍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当日即送达双方当事人。(内蒙古日报)
内蒙古发改委就\"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25日消息,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内蒙古发改委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内蒙古发改委官方公众号)[2021/5/25 22:43:35]
内蒙古计划4月底前关停所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确保完成能耗目标: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计划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4月底前全部退出,同时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内蒙古确定2021年全区能耗双控目标为单位GDP能耗下降3%,能耗增量控制在500万吨标准煤左右,能耗总量增速控制在1.9%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下降4%以上。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3日。(财联社)[2021/3/1 18:03:28]
动态 | 内蒙古工信厅要求各盟市提供区块链前期已开展工作及应用情况: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报送区块链有关情况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按照工信部《关于报送区块链有关情况的通知》(工信软函〔2019〕1166号)要求,请各盟市提供本地区区块链前期已开展工作及应用情况。报送材料提纲为:1.本地区区块链技术产业发展情况;2.本地区区域链应用落地情况及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请提供案例名称、研发企业、应用场景、案例描述等内容);3.区块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4.已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工作思路;5.政策措施建议。[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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