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杨涛:探索数字货币首先需要明确概念

当前,数字货币成为国际组织、各国央行、业界与学界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此我们需要围绕数字货币的基本概念范畴进行梳理,从而尽量避免误读。作为起点,法定货币与非法定货币,是一对值得探讨的专业概念,当加上“数字”之后,二者变得更加复杂。

第一,所谓法定货币,是依靠法律使其成为合法通货的货币,也是以政府信用支撑的特定“政府债务”,并且由各国央行来发行和维护。在某些国家,除了本国法定货币之外,其他主权国家的强势货币,可能也被允许具备法定货币功能,从而产生某种“本币替代”。在我国,法定货币只有人民币,也是一种信用货币,当然部分贵金属纪念币按照法律规定,也具有法币的功能。信用人民币总体上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其具体边界也在不断变化。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数字货币发展处于初期阶段,去中心化可能无法完全实现: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樊明太表示,目前数字货币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最主要的是数字货币能不能脱离传统货币而存在;同时,由于处于发展初期,一些数字性风险还没有暴露出来,监管方面的法规也还没有完善。此外,在数字交易方面,涉及到总量交易和净量交易的概念,将来究竟采取总量还是净量来结算,也是个问题。而且,当前去中心化可能无法完全实现,最多实现现实中的去中心化,但无法摆脱实现网络去中心化。(北京商报)[2020/11/3 11:28:52]

就法定货币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按照IMF的统计方式和思路,通常有三种模式。一是统计那些执行货币职能的各种金融工具,如通货、存款、外汇、票据、短期债务工具等。通常我们所说的货币供应量M0、M1、M2等,就是基于此思路,而且各国的统计边界都有所不同。二是从货币发行的主体来看,包括央行、存款货币机构、部分非金融机构等,其中央行发行的是基础货币。三是从货币需求方来看,则关注非货币发行企业和居民部门等的货币持有结构。 

声音 | 社科院主任:有关区块链金融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都占据重要地位:据经济日报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发文《2018经济法学家关注的话题》表示,互联网金融仍是本年度研究重点,有关区块链金融监管机制、第三方支付、二维码扫码支付、P2P网贷、智能投顾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都占据重要地位,同时对影子银行、资管业务、众筹等内容的研究持续深化了金融法理论探究。[2019/1/16]

早期狭义观点,认为只有央行发行的通货(直接债务)才是法定货币;后来慢慢扩展为基础货币(储备货币),包括货币发行(流通现金M0+银行库存现金)+金融性公司存款+非金融机构存款。而银行存款货币则是某种私人债务货币,因为理论上银行会有破产可能性,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里,其最终信用支撑或许难以过渡到政府信用。再后来流行的观点,是认为法定货币是一个综合体系,央行、存款性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都可发行,但是不同主体发行法定货币,其货币属性、信用等级有差异。由此出现了更广义的存款货币。 

动态 | 社科院法学所刊文《对“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如何监管》: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赵磊在《经济参考报》发表题为《对“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如何监管》的文章。文章指出,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应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结合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场景,分行业进行监管;另一是针对区块链,制定专门的技术标准,以实现区块链技术的规范、统一。而判断某种商业活动或者社会管理活动是否可以应用区块链,至少应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衡量:一方面是区块链技术只能在虚拟空间中应用;另一方面是区块链技术无论在何种场景中应用,必须符合其去中心化、共识机制与分布式记账等技术特征。[2019/1/10]

第二,所谓私人货币,是指私人之间达成共识的一种交易媒介,只需要交易双方认可,但不能通过任何渠道向公众发行。在很多国家,发行私营货币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也有一些国家中,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现代央行制度建立之后,法币虽然获得垄断地位,但私人货币仍然有其存在空间。如政府的法币信用崩溃时,或者特定群体、场景、交易更适合私人货币时,它就会走上历史舞台。如在世界各地出现的支撑老年人互助体系的“时间货币”和企业按照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客户发行的“消费积分”等。

社科院专家:区块链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鹞发文表示,区块链解决不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目前市场上存在几个伪应用:区块链溯源,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区块链征信。所以整体来说,区块链只能在一些极其的狭窄的一种特定的场景去使用。[2018/4/12]

第三,明确数字货币的概念逻辑。我们需要从数字货币背后的发展演变,来看看其发展脉络。一则,从信用卡到移动支付的工具创新,以及金融机构电子钱包的出现,实际上都对应了账户与货币形态的变化,但仍没有跳出央行信用、银行信用的覆盖范畴。二则,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介入电子支付服务领域,其发行的多用途类电子支付工具,对应账户的货币属性发生异化,需要按流动性进行甄别,由此影响到存款货币的边界。三则,在多元化的网络经济时代,也出现了由某些“网络货币发行主体”提供信用支持的虚拟货币。如果这些虚拟货币最终用于购买程序开发商所提供的电子产品,则交易中真正发挥媒介作用的是现实中的货币。四则,上世纪80年代开始,基于特定密码学的网络支付体系、匿名密码货币受到关注,直到2009年诞生了比特币,这就是算法信用支撑的、数字场景下的私人货币。 

通常我们谈的数字货币,应该是最后一种加密数字货币,之所以受到各国政府重视,就是因为此前的私人货币相对来说规模和功能有限、影响可控;但数字私人货币却打开了“潘多拉之盒”。 

当然,现实中数字货币被赋予了五花八门的概念,当我们讨论时,指代的内涵可能包括:基于TOKEN的“去中心”加密数字货币,中心化、准中心的加密数字货币。

原标题:探索数字货币首先需明确概念 

 撰文:杨涛,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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